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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纠纷何时了?矛盾化解才算了!
时间:2019-07-23  作者:钟磊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院这么判,我就是不服。你们不管是吧?行,我去市里和省里上访!”欧某情绪激动地对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说道。

  事情要从四年前的一桩合伙生意说起。2015年,欧某与杨某签订合同,由杨某出资向欧某购买砂石,欧某负责提供砂石以及运送。签订合同后,欧某组织了三台货车(分别为欧某、徐某、胡某)向杨某经营的搅拌站运送砂石。然而,当三车砂石运送到搅拌站后,杨某却一直拒绝支付货款。在多次讨要未果后,2016年8月,欧某单方面将杨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杨某支付拖欠三台货车的砂石货款共计18.8万元。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欧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杨某向欧某支付砂石货款18.8万元。判决生效后,欧某与杨某在法院的调解下又进一步达成了和解。欧某在认可杨某已经支付了4万元货款的同时擅自放弃了原本属于徐某、胡某两台货车的7.4万元货款,仅要杨某支付了7.4万元了事。

  2018年4月,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徐某、胡某一纸诉状将欧某起诉至法庭,要求欧某支付拖欠二人的砂石货款共计7.4万元,由二人平均分配。徐某、胡某认为他们与欧某为合伙关系,欧某与杨某所签供货合同是代表三人所签,而运送砂石所用卡车也是三人各出一台,结算的砂石款也应当是三台车共有;欧某以个人名义起诉杨某要求支付三台车的货款,又擅自处理其二人的债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10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欧某与徐某、胡某之间的合伙关系,判决欧某分别赔偿徐某、胡某砂石货款3.7万元。

  欧某不服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被驳回,于是向检察机关提起监督申请。欧某表示他与徐某、胡某之间并非合作关系,徐某、胡某起诉他支付7.4万元砂石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欧某的申请监督理由,审查了欧某提交的监督材料,向法院调取了审判卷宗并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经审查认为,法院查明事实清楚,结合案件情况所作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于是在经过检委会讨论之后,驳回了欧某的监督申请。

  当欧某再次来到检察机关,得知其监督申请已经被驳回时情绪激动,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此案经检委会讨论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按照法定程序来说,检察机关此阶段的工作就应该完结了。然而,为了让欧某能够发自内心地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承办该案的屈原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并没有停下脚步,而是展开了针对欧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一方面从案件事实、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等角度对法院生效判决进行了分析和解释;另一方面告诫欧某应当尊重、接受并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向其阐明了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开导,欧某终于认识到自己也存在过错,同意息诉服判,同意调解。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积极联系徐某、胡某,多次上门与二人沟通,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对二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开导,最终说服两人愿意在和解金额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2019年5月,这起长达四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双方当事人齐聚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检察官的主持下,欧某分别支付给徐某、胡某各2.5万元,双方签下和解协议:徐某、胡某不再向欧某继续追要砂石货款,欧某也不再就此事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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