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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科立案标准、审查标准、办案期限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7-07-30  作者: Admin|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侦查监督科查办案件范围: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业务范围: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复议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标准: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社会危险性如: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如: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②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③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④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害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立案监督的标准: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审查批准逮捕办案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审查决定逮捕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在拘留后七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办案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1)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2)辩护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6)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8)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9)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10)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11)对错误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义务:(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二、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被害人权利:(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4)申请回避的权利;(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控告权;(7)获得保护的权利;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9)请求赔偿的权利;(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诉讼义务:(1)作证的义务;(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4)接受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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